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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者繼承特別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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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of 2 · 照顧者資料

照顧者繼承特別貢獻

長期照顧被繼承人之人,可依民法§1149請求酌給遺產,或主張貢獻分取得更多份額。

民法§1149(扶養受益人酌給遺產) 民法§1173(歸扣) 繼承編修正草案(貢獻分)
民法§1149: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繼承人之有無,酌給遺產。此條亦擴及對非繼承人之長期照顧者之保護。
照顧者身份
照顧年數與強度
用於估算等值機構照顧費用,可依實際情形調整。
費用與遺產資料
含自費購買照護用品、醫療耗材、無障礙設施等費用。
用於計算建議主張之比例,可填概估金額。
結果 · 照顧貢獻試算

試算結果

以下為依您輸入資料估算之照顧貢獻價值與建議主張策略,僅供初步參考。

⚖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
關鍵證據清單:照護日誌(逐日)、醫療收據、藥費單據、長照評估報告、Line 截圖、家人或鄰居書面證詞。
時效注意:民法 §1149 本條未明文時效,實務類推適用 §1146:自請求權人知悉(即繼承開始)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 10 年者亦同。建議在死亡後第一時間啟動評估與舉證。
訴訟路徑:① 先召開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 ②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 §1132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已召開但對決議不服(如不公平)時依 §1137 於決議後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③ 大額案件可與遺產分割訴訟合併審理。
繼承人 vs 非繼承人:繼承人於分割協議或分割訴訟中主張特別貢獻;非繼承人只能走 §1149,酌給金額實務上約為估值的 30–60%。
📊 會計師費用文件備忘
可佐證費用:長照機構報價單、居家照顧收據、醫療耗材明細、輔具購置單據、救護車費用。
機會成本文件:照顧者薪資記錄(辭職前後)、勞保投保薪資查詢。
稅務提示:§1149 酌給理論上屬遺產分配性質;但實務上若酌給標的為特定財產(接近遺贈性質),國稅局仍可能依個案依遺贈稅法要求課徵,**並非當然免稅**。酌給協議前建議諮詢會計師或事先與國稅局確認。
使用步驟
  1. 選擇您的身份:法定繼承人(子女、配偶等)走貢獻分;非繼承人(媳婦、同居人、長期照顧者)走民法§1149酌給遺產。
  2. 輸入照顧年數與強度:填入照顧年數、每月平均照顧時數、機構照顧時薪參考值;專職放棄工作者輸入放棄前月薪以計算機會成本。
  3. 輸入自費支出與遺產總額:含照護用品、醫療耗材、無障礙設施等自費支出;遺產總額作為比例計算基礎。
  4. 查看主張策略與時效提醒:結果顯示貢獻總估值與建議主張範圍。§1149未明文時效,實務類推§1146(知悉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
常見問題
民法§1149是什麼?誰可以主張?
民法§1149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繼承人之有無,酌給遺產。本條設計上是為「繼承人以外」之長期受扶養人或扶養人提供保護,例如媳婦、同居人、長年照顧的非血親照顧者。實務上,法定繼承人因已享有應繼分,通常透過分割協議或分割訴訟主張特別貢獻,較少直接援用§1149。
§1149酌給遺產的請求程序是什麼?
依民法§1149本文,原則上向「親屬會議」提出請求。若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依§1132得聲請法院處理;已召開但對決議不服者,依§1137於決議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實務上多以聲請法院方式處理。
§1149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民法§1149本身未明文規定時效。實務見解多類推適用§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第一時間啟動評估與舉證,避免時效疑義。
「貢獻分」制度目前有正式立法嗎?
截至2026年,台灣民法繼承編關於「貢獻分」之修正草案仍在立法討論階段,尚未正式入法。現行法院實務對於繼承人因長期照顧、療養所付出的特別貢獻,多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或分割訴訟中酌定,並未有獨立的條文依據。非繼承人則回歸§1149酌給制度。
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主張照顧貢獻?
建議蒐集:(1) 照護日誌(逐日記錄)、(2) 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3) 藥費及照護用品單據、(4) 長照評估報告或居家服務紀錄、(5) Line或通訊軟體截圖、(6) 家人或鄰居之書面證詞、(7) 若為放棄工作之專職照顧者,應備齊辭職前後薪資記錄與勞保投保資料以證明機會成本。
非繼承人依§1149可請求多少?
民法§1149僅規定「酌給」,未訂明確比例。法院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繼承人之有無」綜合裁量;金額需依個案事證認定,並無固定比率。本工具所示之區間僅為談判參考,不構成法院實際裁判標準。
§1149酌給的遺產要不要繳遺產稅?
理論上§1149酌給屬遺產分配性質,接近受遺贈或繼承之變形。但實務上若酌給標的為特定財產(性質接近遺贈),國稅局仍可能依個案就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要求課徵,並非當然免稅。涉及大額酌給時建議事先諮詢會計師或與國稅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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