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事實與證據整理
離婚損害賠償(民法§1056)與侵害配偶權求償(民法§184/民法§195),兩種情境分別試算。
依民法§1056、§184、§195可能涉及的要件整理事實與證據,不產生求償金額。
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程度較輕之配偶在特定情形下亦得訴請離婚,惟損害賠償請求仍應視雙方過失程度綜合認定
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程度較輕之配偶在特定情形下亦得訴請離婚,惟損害賠償請求仍應視雙方過失程度綜合認定
A · 婚姻基本情況
B · 侵害事由(可複選)
另一方可依民法§195對通姦第三人請求慰撫金
棄家出走、拒絕同居等,需持續一定期間
含身體、精神虐待;可整理驗傷單、保護令、就醫或其他相關紀錄,實際證明力由承辦機關或法院依完整事證判斷
公開羞辱、散布私密照等侵害名譽行為
§1052 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C · 侵害嚴重程度評估
輕微
中等
嚴重
極嚴重
薄弱
一般
充分
完整
提起訴訟前的準備事項
民法§1056離婚損害賠償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各自不能請求。
民法§195外遇對象也可以被求償。您可以單獨對外遇對象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
時效依民法§197,從您知道受到損害和對方是誰起算 2 年內要提告;從侵權行為發生起超過 10 年就不能再請求。
證據LINE 對話截圖、旅館收據、徵信報告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建議在決定求償金額前,先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
賠償項目
金額判斷
—
被告對象
重要說明: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本頁只整理事實與證據,不提供參考區間。民法§1056 僅配偶間適用,第三人責任須另依侵權行為規定及個案事實判斷。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宣告原通姦罪規定違憲除罪化,但個案是否成立民事責任仍由法院依事證判斷。
可不離婚就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訴屬獨立侵權行為,婚姻存續中即可向出軌一方及第三人請求慰撫金,與離婚訴訟無必然關聯。
A · 婚姻基本情況
B · 出軌情節
曖昧/精神出軌
LINE 調情、告白、約會
肉體出軌(短暫)
性行為、開房間
長期交往
固定約會 6 個月以上
同居
共同生活、公開伴侶
生育子女
已生或懷孕中
單方追求
第三人單向示愛未果
3 個月內
半年
1–3 年
3 年以上
C · 其他待整理事實(可複選,不換算加成)
被抓包仍矢口否認、偽造不在場證明
贈禮、房租、旅遊、奢侈品等
當面羞辱、在親友間公然出雙入對
主管/下屬/同事,權勢不對等加重
縱未出生仍構成明顯侵害事實
子女目睹、影響其身心發展
曾簽協議、道歉書後又出軌
D · 證據與精神傷害
薄弱
一般
充分
完整
對話截圖/旅館住宿/徵信報告/監視畫面/承認書均可強化證據力
輕微
中等
嚴重
極嚴重
就診憂鬱症、焦慮症之診斷書為有力佐證
提告前您需要知道的事
§184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具體行為、對方是否故意或有過失、以及您受到的損害來判斷是否成立。
民法§195不需要等到離婚才能提告。婚姻存續中就可以對配偶或外遇對象請求精神慰撫金。
可以告誰出軌配偶和外遇對象可以一起告(共同被告),依民法§185 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可以分開告,由法院判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時效從您知道受害和對方是誰起算 2 年內要提告;從侵權行為發生起超過 10 年就不能再請求(民法§197)。建議保留發現當時的對話截圖,作為知悉日的證據。
通姦除罪化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已宣告通姦罪違憲除罪,但這不影響民事求償。刑事不罰不代表民事不能要求賠償。
證據準備LINE 或微信對話紀錄、旅館刷卡紀錄、徵信報告、監視器畫面、對方的自認書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建議提告前先了解對方財產狀況,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保全。
去哪個法院告可以選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一般認為您的住所地也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可以選擇在您住所地法院提告。
資料整理結果
① 對出軌配偶
金額判斷—
法律依據§184 + 民法§195
② 對第三人(外遇對象)
金額判斷—
法律依據§184 + 民法§195
合計金額判斷
—
被告策略:
1. 可併列出軌配偶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民法§185 連帶責任)
2. 亦可分別起訴:先告第三人、保留對配偶訴訟空間
3. 求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資力、過錯、情節綜合酌定
1. 可併列出軌配偶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民法§185 連帶責任)
2. 亦可分別起訴:先告第三人、保留對配偶訴訟空間
3. 求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資力、過錯、情節綜合酌定
事實與證據明細
重要說明:本頁不提供實務判決區間。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責任與金額須依個案事證判斷;請保存原始證據並就合法取得方式與時效諮詢專業人員。
使用步驟
- 選擇情境分頁:已起訴離婚走「離婚損賠 民法§1056」;不離婚僅就出軌求償走「出軌求償 §184」。兩條請求權基礎不同,可獨立或合併主張。
- 輸入婚姻基本情況:填入婚姻年數、雙方月收入,作為待核對的事實資料;本頁不將其轉換成慰撫金基數。
- 勾選侵害事由與情節:外遇、家暴、惡意遺棄、嚴重侮辱、其他重大事由(§1052 所列);出軌求償則選親密程度與持續時間。
- 整理證據與精神影響:記錄手中證據(對話截圖、旅館收據、徵信報告、診斷資料)與實際影響;所選文字不會被換算成係數或金額。
- 查看資料盤點與法律判斷界線:結果只整理事實、相對人與待備證據。注意§197 第 1 項時效: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
常見問題
民法§1056 與§1057 有什麼不同?
§1056 是「離婚損害賠償」: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含非財產上損害,但受害人須無過失)。§1057 是「贍養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付相當贍養費,性質為扶助義務之延長。本工具計算的是§1056;贍養費請另諮詢律師依雙方資力評估。
通姦罪已除罪化,還能對第三人求償嗎?
可以。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2020 年)宣告通姦罪規定違憲並立即失效,民事侵權責任仍獨立存在。配偶得依民法§184、民法§195 向出軌方與第三人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之訴一定要先離婚嗎?
不一定。侵害配偶權屬獨立侵權行為,婚姻存續中即可向出軌一方及第三人請求慰撫金,與離婚訴訟無必然關聯。許多當事人選擇婚姻關係維持中先告第三人,保留與配偶溝通空間。
求償的時效有多久?
依民法§197 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建議蒐證時保留「知悉日」之證明(如 LINE 截圖時間戳)。
需要哪些證據?
常見有效證據:(1) LINE 對話截圖(含親密表述)、(2) 旅館住宿與刷卡紀錄、(3) 徵信社報告、(4) 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5) 第三人自認書或道歉書、(6) 證人證詞。精神損害可附就診憂鬱症、焦慮症診斷書。起訴前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對造財產。
可以對第三人單獨求償,不告配偶嗎?
可以。配偶與第三人依民法§185 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得連帶責任。實務上得選擇分別起訴或併列共同被告;單獨告第三人可保留與配偶協商空間。
本工具的金額是法院一定會判的金額嗎?
不會。本頁只整理輸入事實與證據項目;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責任與金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證判斷。
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