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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流程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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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流程時間軸

分開輸入死亡日與知悉得繼承日,按曆整理已核對的期限。車輛、股票等沒有在本頁核得統一法定期限的事項,不會虛設倒數。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知悉得繼承之日(拋棄/限定繼承期限起算)
民法第 1174 條與第 1156 條的 3 個月期間均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非一律以死亡日起算。為避免錯誤倒數,本頁要求填入實際採用的知悉日,不會以死亡日自動代替。
📋遺產狀況(可多選)
所有待辦事項
📋 注意事項: 以上期限為法律規定,逾期可能面臨罰款或喪失權利。實際辦理時請攜帶相關文件,建議提前確認各機關受理時間。
已過期項目若尚未辦理,請儘速諮詢律師或相關機關處理補救方式。
📊 遺產稅申報文件清單
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繼承日公告現值(地政事務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
金融資產: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繼承當日)、股票庫存(上市收盤均價;未上市用資產淨值法)、基金單位數及淨值。
保險:各壽險保單死亡給付通知書(確認是否納入遺產)、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其他:遺囑正本(若有公證遺囑須備公證書)、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繼承人配偶之資料(遺贈稅法 §15 視為遺產課稅;§15 第 1 項第 1 款配偶受贈部分,經憲法法庭 113 憲判 11 號宣告部分違憲,須於 2026/10/28 前修法,計算結果可能變動)、債務文件(借款合約、稅單欠費)。
申報期限:6 個月(遺贈稅法 §23),若繼承人在國外可延長,但須事先申請。
⚖ 繼承常見爭議與注意事項
遺囑效力:如果懷疑遺囑有問題(格式不對、被脅迫簽署等),應盡早向法院提出確認訴訟,拖越久對自己越不利。
拋棄繼承決策:期限只有 3 個月(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算,民法 §1174 II)。如果不確定遺產裡有沒有債務,建議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民法 §1156)做限定繼承,不要急著拋棄。
特留分被侵害怎麼辦:如果遺囑把遺產全給了某人、侵害到你的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但行使期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盡早清查遺囑及生前贈與狀況,必要時諮詢律師。
繼承人談不攏:如果大家對遺產怎麼分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家事事件法),法院會考量各繼承人的需求來決定分法,不一定是全部換成現金平分。
繼承五大關鍵期限
  1. 30 日內:死亡登記。依戶籍法第 48 條辦理;健保身分異動另向投保單位或健保署確認,不在本頁套用同一 30 日期限。
  2. 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拋棄繼承或遺產清冊陳報。依民法第 1174 條、第 1156 條分別處理;現行法原則上已採所得遺產限度責任,清冊陳報不是「選擇才有限責」。
  3.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23。可申請延期 3 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26)。完稅/免稅證明為後續過戶必備文件。
  4. 依遺產類型核對:不動產繼承登記 6 個月;人壽保險契約權利一般自得請求日起 2 年。車輛、股票、基金另洽受理機構,本頁不顯示任意期限。
  5. 死亡年度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原則上以死亡日起 3 個月;符合境內居住配偶但書時由配偶依第 71 條合併申報。
常見問題
拋棄繼承的 3 個月是從死亡日起算嗎?
不是。依民法§1174 第 2 項,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限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而非一律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例如旁系血親繼承人若晚於死亡日才得知有繼承權(如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 3 個月期限自得知時起算。實務上應保留得知時點之證據,以利日後舉證。
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有何不同?
拋棄繼承使當事人溯及不具繼承人身分;陳報遺產清冊則是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啟動的程序。現行民法第 1148 條原則上已將債務責任限制於所得遺產,是否拋棄或陳報清冊仍須依資產、債務、處分行為與程序風險個案決定。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 6 個月,逾期會怎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原則上自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第 26 條允許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前書面申請延長,通常以 3 個月為限。逾期、漏報或短報的法律效果須依實際核定與適用罰則分別判斷,本頁不以固定倍數預判個案。
不動產一定要在 6 個月內過戶嗎?
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日起 6 個月內聲請;逾期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罰鍰,最高 20 倍。應納登記費的實際計算及文件要求仍由地政機關依案件核定,本頁不把公告現值直接當作罰鍰基礎。
人壽保險是否要列入遺產課稅?
原則上:依保險法§112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16 第 9 款,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並指定有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不列入遺產課稅。例外:實務上國稅局及最高行政法院認,若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等實質課稅 6 大態樣,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仍認定為遺產。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通常需列入遺產。
繼承人意見不合,遺產分不出來怎麼辦?
依民法§1164,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遺囑禁止分割或法律規定不得分割者)。協議分割不成時,得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斟酌各繼承人需求、遺產性質決定分割方法(變賣、原物分割、價金補償等),非必然均分現金。實務上家事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裁判。期間若有人單獨處分遺產,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找不到被繼承人遺產怎麼辦?可以查嗎?
可以。繼承人得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資料」一站式查詢服務(自 2017 年起),一次取得被繼承人之存款、投資、保險、不動產等資料。需備妥申請人身分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至國稅局臨櫃辦理(通常 7–14 工作天)。另可向各銀行、證券公司個別查詢;不動產可向地政機關調閱全國地籍異動索引;車輛向公路監理所查詢。若懷疑有被隱匿遺產,可進一步聲請遺產清冊或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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