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順位資料整理
把保單記載的順位、受益人生存狀態與金額整理成一組假設。實際給付仍須核對保單原文、指定比例、事故及請求時點與保險公司審核。
A · 保單資訊
B · 受益人順位(具名指定)
第一順位
本頁假設同順位多人等分;保單另有比例時不得套用
在世
第二順位
第一順位全部身故時才啟動
在世
第三順位
前兩順位全部身故時才啟動
在世
常見爭議
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既有指定是否因受益人死亡而失效,仍須核對完整保單條款。
保險法§112受益人於被保險人後死亡,該受益人已取得受益權,保險金列入該受益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爭議「法定繼承人」條款之爭點:依被保險人死亡時判斷或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實務多數見解採「事故發生時」。
特留分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費支出等是否另生爭議,須依資金、投保時間與完整事證個案確認。
注意保單寫「法定繼承人」時,指定時點、事故時點及比例解釋仍應以保單原文、適用條款與可驗證裁判核對;本頁民法比例只是情境。
保險金分配結果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12 條、第 113 條;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4 條。官方條文核對日:2026-07-26。
重要提醒:本頁未讀取實際保單,不知道是否指定比例、備位順位、代位領取、信託或其他條件;輸出不是保險公司應給付對象或金額的判定。
重要提醒:本頁未讀取實際保單,不知道是否指定比例、備位順位、代位領取、信託或其他條件;輸出不是保險公司應給付對象或金額的判定。
常見問題
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依哪部法律分配?
依保險法§110 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若指定為「法定繼承人」,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依民法§1138(繼承順位)及§1144(應繼分)比例分配,非平均分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與子女同屬一級時依§1144 第 1 款均分),第二順位為父母(配偶得 1/2),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配偶得 1/2),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配偶得 2/3)。
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歸誰?
依保險法§113,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繼承。此時保險金須計入遺產總額,可能涉及遺產稅與債務清償順位(與已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之效果不同)。
第一順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過世,保險金如何處理?
依保險法§110 第 2 項,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若第一順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過世且保單未約定代位領取條款,依保單其他順位約定(第二、第三順位)依序遞延;若所有順位受益人均先於被保險人過世,依保險法§113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建議檢視保單條款是否有「直系卑親屬代位領取」之約定。
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才過世,保險金歸誰?
依保險法§112,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若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才過世,該受益人已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取得保險金請求權,該請求權(或已領取之保險金)列入受益人之遺產,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要不要計入遺產稅?
依保險法§112 與遺產及贈與稅法§16 第 9 款,被保險人死亡時,其指定受益人領取之人壽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總額。但實務上國稅局對「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嚴格,若投保動機、年齡、健康狀態、保費躉繳等情形顯示係規避遺產稅之安排,仍可能依個案核課。建議大額保單規劃前先諮詢會計師。
保險金分配可否被特留分扣減?
依保險法§112,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費支出是否影響特留分,仍須依投保時間、資金來源、投保目的與具體證據判斷。
保單條款與本工具計算結果不同時,以何者為準?
以保單契約條款為優先。若保單明確約定「身故保險金給付予○○○,身故時如受益人先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領取」或其他特殊分配方式,依契約自由原則優先適用該條款。本工具計算的是保單未特別約定時、依保險法與民法繼承順位之預設分配方式,僅供參考。
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