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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評估 · §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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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形式要件整理

依民法第1189條選擇遺囑形式,再逐項整理法定要件。本頁只重現你的勾選,不驗證文件真偽、簽名、口述、見證過程、遺囑能力或實質效力。

Step 1 · 選擇遺囑類型
勾選整理結果
遺囑類型
已勾選項目
未勾選項目
補充說明
撤回規則(民法第1219條至第1222條):民法分別規定依遺囑方式撤回、前後遺囑牴觸、後續行為牴觸,以及故意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等情形;不能只用單一做法概括。

特留分注意:遺囑內容即便有效,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1223)。若涉及特定繼承分配,建議同步試算特留分。
→ 前往特留分侵害試算
📋 形式資料整理後的下一步
誰來執行遺囑(民法§1209):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裡指定執行人;如果沒有指定,繼承人可以自行選定或向法院聲請指定。
效力爭議要看證據:原件、簽名與筆跡、立遺囑時的能力、見證人資格、口述及公證過程都可能成為爭點;本頁勾選不能取代證據。
見證人資格:請逐一依民法第1198條核對所有見證人;本頁沒有身分查證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第1189條(方式種類)、第1190條至第1195條(各種方式要件)、第1198條(見證人限制)、第1219條至第1222條(撤回)、第1223條(特留分)。本頁只顯示勾選狀態,不驗證任何要件已真正成立。
官方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本頁核對日:2026-07-26)
常見問題
中華民國民法承認哪幾種遺囑形式?
依民法§1189,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1190)、公證遺囑(§1191)、密封遺囑(§1192)、代筆遺囑(§1194)、口授遺囑(§1195)。共五種,未依法定方式作成者無效。
幾歲可以立遺囑?需要具備什麼能力?
依民法§1186 第 2 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另同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因此受監護宣告者不得立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完全手寫嗎?可以打字列印嗎?
依民法§1190,自書遺囑應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打字、列印或他人代筆不符合自書形式;是否另符合其他法定形式,須另外檢查。如有增減、塗改,須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代筆遺囑需要幾位見證人?
至少 3 人。依民法§119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 1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誰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依民法§1198,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違反者該見證資格欠缺,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遺囑可以撤回或變更嗎?
可以。依民法§1219,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另依民法§1220,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1221 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民法§1222 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亦視為撤回。
遺囑內容可以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嗎?
原則上不可以,受特留分之限制。依民法§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各順序繼承人之特留分依§1223 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為應繼分之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之 1/3)。若遺囑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依§1225 行使扣減權。
口授遺囑什麼時候才能用?
僅限緊急情況。依民法§1195,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該條規定之方式為口授遺囑。另依§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因此非緊急情況下不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