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權利移轉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
保單要保人變更贈與稅情境試算
原要保人把保單權利無償移轉他人時,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說明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本頁只做稅額情境,不代替國稅局核定。
1 · 變更對象
2 · 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更日)
保價金數據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取得。每筆保單分別填入變更日之保價金。
3 · 當年度其他稅額資料
法律與官方資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贈與定義)、第 19 條(稅率與同年已納稅額扣除)、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總額)、第 22 條(免稅額);財政部國稅局並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說明無償變更要保人的贈與金額。法規與財政部資料核對日:2026-07-26。
試算結果
贈與稅試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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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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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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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贈與金額(保價金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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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已贈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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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累計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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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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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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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免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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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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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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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以前已納及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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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稅額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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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申報贈與稅
申報期限: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所列贈與外,年度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未超過免稅額但因權利移轉需要免稅證明時,也可能須申報。請向保險公司及管轄國稅局確認。
查保價金: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上面要載明變更基準日和保價金金額。有些保險公司可以線上查詢或電話申請。
申報書怎麼填:贈與稅申報書第二聯「贈與財產明細」,財產種類勾「其他」,說明欄寫「保單要保人變更(保單號碼:XXX)」,金額填保價金。
多筆保單:同一年度內有多次變更的話,要合併申報,累計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
要附的文件:保險契約影本、變更申請書影本、保價金證明。
查保價金: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上面要載明變更基準日和保價金金額。有些保險公司可以線上查詢或電話申請。
申報書怎麼填:贈與稅申報書第二聯「贈與財產明細」,財產種類勾「其他」,說明欄寫「保單要保人變更(保單號碼:XXX)」,金額填保價金。
多筆保單:同一年度內有多次變更的話,要合併申報,累計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
要附的文件:保險契約影本、變更申請書影本、保價金證明。
📋 常見爭議與注意事項
法源不要混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規範信託受益權,不是要保人變更條款;本頁依第 4 條第 2 項及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說明整理。
保價金怎麼認定:先向保險公司取得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若契約有借款、墊繳保費或特殊權利,應交由國稅局核對可採金額。
有償或其他安排:本頁只處理無償移轉情境;若有對價、債務承擔、信託或同時變更其他權利,不能直接套用本頁結果。
撤回或再次變更:契約與稅務效果不因再次變更而當然消失,請攜帶完整變更紀錄向保險公司及國稅局確認。
保價金怎麼認定:先向保險公司取得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若契約有借款、墊繳保費或特殊權利,應交由國稅局核對可採金額。
有償或其他安排:本頁只處理無償移轉情境;若有對價、債務承擔、信託或同時變更其他權利,不能直接套用本頁結果。
撤回或再次變更:契約與稅務效果不因再次變更而當然消失,請攜帶完整變更紀錄向保險公司及國稅局確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 22 條整理。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稅率級距採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的 2,811 萬元與 5,621 萬元;本頁仍無法驗證財產價值、扣除額與申報資料,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使用步驟
- 確認雙方關係:配偶間贈與依遺贈稅法§20 I 第 6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他親屬與第三人均適用一般贈與稅(10%–20% 累進)。
- 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向各保險公司索取「要保人變更基準日」當日之保價金證明(財政部 75 年台財稅第 7556408 號函)。
- 逐張保單輸入金額:多張一起變更時系統累加為當年度贈與總額;同一年度多次贈與依遺贈稅法§22 累計計算。
- 扣除年度免稅額:依遺贈稅法§22 現行免稅額 244 萬(依遺贈稅法§12-1 隨 CPI 調整)。一年內贈與多人時免稅額僅扣一次。
- 計算稅額情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案件採 2,811 萬元、5,621 萬元級距;本次稅額還須減除同年度以前已納贈與稅及可扣抵稅額。
- 確認申報:超過免稅額的贈與原則上須於行為後 30 日內申報;未超過但辦理權利移轉需要免稅證明時,也可能須申報,請向保險公司及國稅局確認。
常見問題
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什麼會被視為贈與?
依財政部 75/9/5 台財稅第 7556408 號函:要保人變更為他人,視同要保人讓與保險契約上之權利於他人,依遺贈稅法§4 II 課贈與稅。原要保人之解約金請求權、保單借款權等保價金所表彰之財產利益均無償移轉。課稅標的為「變更基準日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贈與標的金額怎麼算?是繳出去的保費嗎?
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說明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註明基準日的證明;若有保單借款、墊繳保費、投資帳戶或其他特殊權利,仍應由保險公司與國稅局核對可採金額。
配偶之間變更要保人不用課贈與稅,這是真的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否仍需為保險公司作業或取得證明而申報,應向管轄國稅局及保險公司確認;本頁不概括宣稱所有配偶案件都必須在 30 日內申報。
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怎麼運用?
財政部公告現行每位贈與人每年免稅額為 244 萬元,免稅額不因受贈人數增加。跨年安排仍會牽涉實際權利移轉日、其他贈與、保單條件與資金安排,本頁不保證分年變更一定達成特定節稅效果。
「實質課稅原則」8 大態樣是什麼?
財政部 109/7/1 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列出重病、躉繳、高齡、短期、鉅額、密集、舉債投保及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態樣。是否計入遺產仍須依投保目的、資金來源與個案事實判斷。
何時需要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規定,除第 20 條所列贈與外,年度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未超過免稅額原則上可免申報,但若辦理權利移轉需要免稅證明,仍可能須申報。
要保人變更跟受益人變更,課稅效果一樣嗎?
不宜視為相同。要保人變更可能移轉現存的保單財產權益;受益人變更涉及將來保險金請求的指定。具體稅務效果仍須核對保單權利、資金來源、變更是否無償及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