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異動資料整理
輸入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異動紀錄,依死亡日期分組、加總輸入金額並列出待補文件;法律適用仍須依個案核對。
時間分組 | 金額合計 | 文件待補清單
📋 本頁整理範圍:
① 依使用者填入的死亡日期,把異動紀錄分為「死亡前 2 年內」、「死亡前超過 2 年」及「日期基準待補」。
② 加總使用者輸入金額,並與使用者填寫的申報總額並列;兩者用途可能不同,不以差額推定任何法律效果。
③ 依欄位完整度及交易類型列出待補文件。是否涉及稅務、返還、撤銷、刑事責任或其他程序,須核對完整事證與當時法規。
① 依使用者填入的死亡日期,把異動紀錄分為「死亡前 2 年內」、「死亡前超過 2 年」及「日期基準待補」。
② 加總使用者輸入金額,並與使用者填寫的申報總額並列;兩者用途可能不同,不以差額推定任何法律效果。
③ 依欄位完整度及交易類型列出待補文件。是否涉及稅務、返還、撤銷、刑事責任或其他程序,須核對完整事證與當時法規。
⚠️ 法律判斷界線:本頁不套用法條產生結論,也不以日期或金額判定交易性質。法規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以處理當時的有效法規、官方資料及完整文件為準。
財產異動紀錄
| 日期 | 金額(萬) | 類型 | 受贈人身分 | 說明 | |
|---|---|---|---|---|---|
基本資訊
貼上交易紀錄
支援格式:日期、金額、類型、對象,以逗號或空格分隔。
日期格式:YYYY/MM/DD 或 YYYY-MM-DD。金額單位:萬元或元皆可。
日期格式:YYYY/MM/DD 或 YYYY-MM-DD。金額單位:萬元或元皆可。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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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 .csv 格式,欄位:日期、金額、類型、對象
CSV 範本欄位:日期, 金額(萬), 類型, 對象說明
類型填寫:現金贈與 / 不動產贈與 / 低價出售 / 大額提款 / 壽險保費 / 其他
類型填寫:現金贈與 / 不動產贈與 / 低價出售 / 大額提款 / 壽險保費 / 其他
基本資訊
財產異動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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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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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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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基準待補
⚖ 整理後可接續核對的事項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要注意稅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列有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等對象;其中配偶部分另受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影響,法規須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完成修正。申報時應核對死亡日、受贈人身分及當時有效規定。
繼承人受贈與債務清償範圍有關:民法第 1148 條之 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本頁只做日期分組,不判定債權人可請求的對象與金額。
時間較久的紀錄仍應保留:法律上是否仍可主張,會受當事人身分、權利性質、知悉時間、行為日期及其他事實影響,不能只看年份判斷。
保全或訴訟程序須個案評估:若擔心財產再次移轉,先保存現有資料,再由執業律師依證據與法定要件評估可採程序。
涉及偽造或詐欺疑慮時:保留原始文件與往來紀錄,向執業律師或相關機關說明具體事實,由專業人員判斷處理方式。
繼承人受贈與債務清償範圍有關:民法第 1148 條之 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本頁只做日期分組,不判定債權人可請求的對象與金額。
時間較久的紀錄仍應保留:法律上是否仍可主張,會受當事人身分、權利性質、知悉時間、行為日期及其他事實影響,不能只看年份判斷。
保全或訴訟程序須個案評估:若擔心財產再次移轉,先保存現有資料,再由執業律師依證據與法定要件評估可採程序。
涉及偽造或詐欺疑慮時:保留原始文件與往來紀錄,向執業律師或相關機關說明具體事實,由專業人員判斷處理方式。
使用步驟
- 選擇輸入方式:手動輸入、貼上文字或上傳 CSV 三擇一。建議從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地政異動歷程謄本、贈與稅申報紀錄整理。
- 填入交易紀錄:逐筆輸入日期、金額、類型與受贈人身分(繼承人/繼承人配偶/第三人/不明)。受贈人身分會影響遺贈稅§15 是否擬制為遺產。
- 輸入死亡日期與遺產申報總額:死亡日期只用於計算每筆異動距離死亡日的天數;申報總額只與本次輸入金額並列,不推定差額性質。
- 檢視整理結果:查看時間分組、輸入金額合計及各筆待補文件;分組不是法律結論。
- 補齊文件並個案核對:準備交易明細、契約、付款紀錄、權利異動與申報資料,再向合適的專業人士確認法律適用。
常見問題
遺贈稅法§15「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適用對象有哪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目前列有:(1) 配偶;(2) 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所定各順位繼承人;(3) 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其中配偶部分另受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影響,法規須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完成修正,申報時應核對當時有效規定。
民法§1148-1 與遺贈稅法§15 都是「2 年」,差別在哪?
兩者都是 2 年,但規範目的不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處理特定對象受贈財產的遺產稅申報;民法第 1148 條之 1處理繼承債務清償責任範圍。超過 2 年不代表一定沒有其他請求,也不能直接套用民法第 244 條;須另核對行為、當事人、要件與期間。
超過 2 年的紀錄還需要整理嗎?
需要。年份只是資料整理欄位。是否有權利可主張及期限如何計算,仍須依當事人身分、權利性質、知悉時間與完整事證個案判斷。
被繼承人把房子用「遠低於市價」賣給子女算贈與嗎?
可能構成實質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或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分視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國稅局實務上以公告現值或鑑定價作為市價認定基準。
被繼承人生前大額提現但去向不明,要怎麼處理?
可蒐集銀行交易明細、提款後用途、醫療或生活支出憑證及款項保管關係。單憑「大額提款」或「無說明」不足以由本頁認定為贈與、漏報、不當得利或繼承回復請求;各法律關係須依證據分別核對。
拋棄繼承後還會被§1148-1 追究嗎?
拋棄繼承與生前受贈、遺產稅申報及債權人權利是不同問題。本頁不推論拋棄後的責任,也不概括主張民法第 244 條一定適用;應分別核對拋棄效力、受贈時間、受贈人身分與具體債權。
本工具的整理結果可以直接作為法律結論嗎?
不能。本工具只依使用者輸入內容做時間分組、金額合計與文件提醒,未核實交易或申報資料,也不判定權利義務、責任或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