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事件費用與證據整理
整理霸凌或傷害事件的已支出費用、相關人物與證據資料,供後續核對民法第184、187、193、195條等個案要件。
⚠ 工具界線:本頁只加總已輸入費用並列出待核對資料;不計算精神上損害、不判斷監護人或學校責任,也不預測法院結果。
傷害類型與程度
肢體暴力
精神/言語霸凌
網路/社群霸凌
輕傷
瘀傷、擦傷
瘀傷、擦傷
中等
骨折、縫合
骨折、縫合
重傷
頭部、器官
頭部、器官
是(多次/長期)
否(單一事件)
人
實際財產損失
NT$
NT$
NT$
NT$
永久傷害
是
否
加害人與學校
未滿7歲
僅記錄年齡
僅記錄年齡
7~17歲
仍須判斷識別能力
仍須判斷識別能力
18歲以上
仍須核對侵權要件
仍須核對侵權要件
學校內(含校車)
學校外
有待核對的疏失資料
不確定
無疏失
賠償項目明細
責任與證據待核對
⚠ 精神慰撫金無固定公式。本頁只加總輸入值。民法第197條的二年期間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另有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的期間;本頁未蒐集完整日期,不判定時效。
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法律顧問。
常見問題
民法第187條的法定代理人責任如何判斷?
須先確認行為人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身分、侵權要件及監督免責事由。民法第187條並非只憑親子關係或年齡就自動產生固定責任,本工具不代替法院判斷。
幾歲算「有識別能力」?可以直接按7歲切分嗎?
不可以。民法第13條規範行為能力;民法第187條要求判斷侵權行為當時有無識別能力,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年齡只是應整理的事實之一,仍要依行為人個別狀況與事證判斷。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可以針對哪些情形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慰撫金金額並無公式,由法院依加害情節、被害人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綜合裁量。
請求權有時效嗎?本工具會判定嗎?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以及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的期間。本工具只有事件日期,沒有完整的知悉、行為人身分、時效中斷或重行起算資料,因此不判定時效。
網路霸凌也適用嗎?只是在 LINE 群組罵人也算?
可能。群組訊息、貼文或影像是否侵害名譽、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仍須核對內容、對象、傳播範圍、可識別性、違法性與損害等要件。宜保存原始訊息、帳號、時間、網址與完整對話脈絡。
學校發生的霸凌,學校要不要負責?
不一定。可能涉及的依據會因公私立屬性、行為人身分、職務行為、學校知悉時間、處置措施與因果關係而不同。本工具只整理事證,不自動套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或民法第188條作成責任結論。
本工具的加總可以直接視為可請求金額嗎?
不可以。本工具只加總輸入值,不判斷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必要性、單據證明力或可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