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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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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

依輸入值列出雙方淨值、差額與二分之一算術。這個數字不等於法院會認定的金額,也不判斷哪一方實際享有權利。

⚖️ 適用條件:夫妻採法定財產制,且婚姻關係因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分別財產制不適用本條。
婚姻關係消滅原因
甲方(請求人)
現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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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
NT$
NT$
NT$
NT$
依民法§1030-1 但書,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若已含於上方現存財產金額中,請填入慰撫金額度以便計算時扣除(法律效果等同未列入)。
🔍 不確定某筆財產算不算婚後財產?點這裡判斷 →
乙方(他方配偶)
現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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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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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確定某筆財產算不算婚後財產?點這裡判斷 →
計算步驟明細
甲方
乙方

請求時效計算器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法院須依法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協力、共同生活與分居期間、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請求時效):本條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本頁只做輸入日期的日曆推算,不認定起算點、中斷、不完成或時效效果。
官方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本頁核對日:2026-07-26)
⚖ 若擔心對方脫產怎麼辦
請求時效要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5項分別以「知有剩餘財產差額」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設定期間;實際起算點及有無中斷、不完成事由須看證據。
懷疑對方移轉財產時(民法第1020-1條):婚姻關係存續中,特定無償行為或雙方均明知有害請求權的有償行為,可能涉及向法院聲請撤銷;不是所有處分都當然無效。
保全程序不是自動核准:是否可聲請假扣押、需釋明哪些事實及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均由個案與法院裁定決定,本頁不估算固定擔保比例。
慰撫金不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明文排除慰撫金;其他給付是否屬慰撫金及金額可否排除,仍須依給付原因與證明判斷。
取得時間無法證明時: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中所生孳息則依同條第2項視為婚後財產。
判斷界線:本頁只重現輸入值與加減除法。財產歸屬、債務可否扣除、法定財產制是否適用、時效起算及實際權利,均須依完整文件與個案確認。